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
来源:商务部网站商务部: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,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,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-66切片继续按照商务部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。对原产于意大利、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-66切片不再实施反倾销措施。全文如下:年10月12日,商务部发布年第79号公告,决定对原产于美国、意大利、英国、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-6,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为自年10月13日起5年。年10月12日,商务部发布年第37号公告,决定自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、意大利、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-6,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为5年,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聚酰胺-6,6切片的反倾销措施。年8月12日,商务部收到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-6,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。申请人主张,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,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-6,6切片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,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,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-6,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有关规定,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、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、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、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。现有证据表明,申请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,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聚酰胺-6,6切片产业提出申请。调查机关认为,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商务部决定自年10月13日起,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-6,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一、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建议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,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,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-6,6切片继续按照商务部年第7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。对原产于意大利、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-6,6切片不再实施反倾销措施。美国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如下:1.AscendPerformanceMaterialsLLC
31.4%2.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
25.2%(INVISTAS.A.R.L.)3.其他美国公司
37.5%(Allothers)二、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,产业损害调查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。三、复审调查产品范围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,与商务部年第79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,具体如下:被调查产品名称:聚酰胺-6,6切片,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。英文名称:Polyamide-6,6。化学分子式:[NH(CH2)6-NH-CO-(CH2)4-CO]n物理化学特征: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。主要用途:聚酰胺-6,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,广泛用于注塑、纺丝、改性等方面,是电子电器、军工、汽车、铁路配件、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。该产品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:。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、矿物质、增韧剂、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-6,6切片(简称“改性聚酰胺-6,6切片”)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。改性聚酰胺-6,6切片分为增韧型、增强型、阻燃型和填充型,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-6,6切片的密度低于1.12克/立方厘米,增强型、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-6,6切片的密度高于1.15克/立方厘米。四、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: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-6,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,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。五、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,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。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《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》提供基本身份信息、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、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。《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》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。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,应通过“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”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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